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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烟台有人因这件事被判刑了

复兴汉业 发表于 2020-5-14 17:40: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山东烟台

5月12日下午,龙口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韩某某犯寻衅滋事罪,非正常上访一案进行宣判,被告人韩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案情回顾


被告人韩某某系龙口市芦头镇韩家店村村民。2015年12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韩某某以反映其村村务、村干部违纪违法、有关人员虚开增值税发票等问题及要求落实退伍军人待遇为由,到国家信访局和山东省信访局等部门越级上访并重复登记二十余次,并煽动、串联他人到北京上访。

2017年4月2日8时许,被告人韩某某和其父亲在北京市天安门广场采取打横幅的方式上访时,被告人韩某某被北京警方当场训诫

2017年4月3日至2018年12月18日,被告人韩某某因到北京天安门广场附近非正常上访、到国家信访局恶意重复登记,先后被龙口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三次、被龙口市公安局训诫二次。

2014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韩某某以租赁的土地为中心,采取用铸造废料黑沙往四周堆积、填埋等方式,多次任意损毁、占用村集体土地、河道、平房以及村民的土地。经龙口市星海测绘有限公司测绘鉴定,被告人韩某某占用集体、村民个人用地共计4.63亩。





审理认为


被告人韩某某明知天安门广场并非信访接待场所,仍到上述地区非正常上访,破坏了社会秩序。被公安机关训诫后拒不悔改,仍多次到国家信访局越级上访、重复登记,以访施压制造社会影响,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其多次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判决结果


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韩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二、责令被告人韩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占用的村集体用地1.89亩、河道及河坝用地0.98亩、垃圾场用地0.70亩、环村林用地0.74亩、王某某口粮地0.08亩、殷某某承包地0.21亩、王某某承包地内姜井0.03亩。


法院说法


信访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但公民在信访过程中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文明、理性表达诉求,不能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信访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非法信访不仅不利于解决问题,

情节严重的还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提醒大家切莫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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