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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州人速看!事关退休、离休、养老……

复兴汉业 发表于 2020-9-26 15:53: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山东烟台
企业职工退休养老待遇办理流程

一、相关政策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2、《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烟人社办发〔2012〕68号)第二条:“原在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工作期间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已满10年的女职工,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从事个体经营、自由职业及采取灵活方式就业并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在办理退休时,退休年龄按企业女职工的规定执行。不满10年的,退休年龄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规定(即55周岁)执行。”
3、《山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鲁政发〔2006〕92号)第六条:“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从2006年1月1日起,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由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同时,进一步完善鼓励职工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调整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从2006年1月1日起,实行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1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发〔1997〕109号)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退休时上年度省或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务院的规定执行(《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50周岁,计发月数195;55周岁,计发月数170;60周岁,计发月数139)。

省政府鲁政发〔1997〕109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本意见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待遇水平合理衔接、新老政策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按照职工建立个人账户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3%。”

4、《关于当前养老保险工作中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鲁劳社[2001]29号)第二条:“关于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和待遇计发问题 企业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超过正常退休年龄而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仍以其达到国家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的时间计发养老保险金。确因工作需要按规定缓退的,需报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并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达到正常退休年龄或缓退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其退休时间从其达到正常退休年龄或缓退年龄之月起计算。职工到达正常退休年龄或缓退年龄后,单位未及时申报的,其养老金从单位正式申报的次月起纳入统筹。”

二、计发标准
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基本养老金由基础性养老金、个人账户、过渡性养老金、烟台市地方补贴组成。计算公式如下:
(1)基础性养老金月标准=(退休上年度省在岗月平均工资+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 *缴费年限*1%
(2)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 = 个人账户储存额/ 计发月数
(3)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 =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账户前缴费年限*1.3%(1996年以后参加工作的没有过渡性养老金)
(4)地方补贴:33
备注: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退休上年度省在岗月平均工资*个人平均指数

三、办理流程
(一)企业网上申报退休。企业劳资人员对符合退休职工确认当月缴费后,进行网上退休申报。
(二)社保经办机构受理。提交申报后企业劳资人员携带退休职工身份证原件及个人档案到社保中心企业养老待遇科进行审核。
(三)核定待遇。审核通过后,企业打印《烟台市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烟台市企业职工退休申报表》、《送达回执》、《关于对  等  名职工退休审批前的公示公告》,并按要求完成盖章、签字等。携带已盖章和签字的表格及职工退休照片,到社保中心企业养老待遇科核定待遇,打印《烟台市企业职工退休基本养老金核定表》、退休证。

企业离退休人员丧葬补助费
和一次性抚恤费领取流程

一、政策依据和待遇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2、《关于调整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劳发[1993]343号 )第一条:“(职工)死亡后,有直系亲属的,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或救济费。其标准为: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发给1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救济费。”
3、《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鲁劳社〔2003〕53号)规定,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逝世后,不分职务级别,丧葬补助费的标准调整为每人1000元。
4、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的工人去世后,可由原单位按在职工人去世的标准发给其丧葬费,但不给予其他待遇。

二、办理流程
1、企业申报。企业填写《烟台市企业离退休人员遗属待遇审批表》,同时提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原件。
2、社保经办机构受理。社保中心企业养老待遇科根据企业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后,办理死亡人员减少手续,打印离退休人员、遗属统筹费用拨付结算单。
3、待遇领取。申报单位持打印的拨付结算单,到社保中心基金管理科窗口办理待遇结算。

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
审核业务流程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十一章第四十五条:“工人职员的直系亲属,其主要生活来源,系依靠工人职员供给,并合于下列各款规定之一者,均得列为工人职员的供养直系亲属,享受劳动保险待遇。”

二、办理流程
1、企业申报。企业填写《烟台市企业离退休人员遗属待遇审批表》一式三份并提供以下资料:
①《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原件;
②供养直系亲属的身份证原件、一寸照片1张;
③如果供养直系亲属与去世人员的户口:在同一家庭户上,需提供户口本原件;不在同一家庭户上,提供死亡人员的人事档案(夫妻可提供结婚证原件)。
④再婚配偶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⑤供养直系亲属年满16周岁,仍在普通中学学习的,需提供学籍证明。
2、社保经办机构即时办理。申报资料符合规定的,由社保中心企业养老待遇科窗口给予即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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