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大以工代训力度支持企业稳岗扩岗的通知》(鲁人社函〔2020〕78号),进一步明确了企业新吸纳就业和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企业“以工代训”政策,符合条件企业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补贴。新的补贴政策在原政策基础上进行了调整,概括为:“三个不变,五个变化”。
三个不变 一、享受的企业范围不变 中小微企业都在补贴范围,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行业,补贴范围扩大到大型企业。 二、补贴标准不变 按规定给予企业每月500元/人、最长6个月的职业培训补贴。 三、资金支出渠道不变 以工代训补贴所需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对专账资金支撑能力较弱的市,省级专账资金给予适当补助,支持地方落实以工代训补贴政策。
五个变化 一、吸纳以工代训范围扩大 企业新吸纳就业享受以工代训群体范围扩大,从新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四类群体又新增加贫困劳动力和离校2年内技工院校及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 二、困难企业认定标准放宽 根据实际情况分项目、分阶段进行了调整。困难企业按照以下标准认定:2020年1—5月,企业当月营业收入较2019年平均值下降50%及以上,或当月电费、与生产经营直接相关的其他能源消耗量之一较2019年相应指标月平均值下降70%及以上;2020年6—12月,企业当月营业收入较2019年平均值下降20%及以上,或当月电费、与生产经营直接相关的其他能源消耗量之一较2019年相应指标月平均值下降50%及以上。 三、政策执行期延长 从原有“政策受理期2020年6月1日截至2020年12月31日”,调整为从2020年1月1日开始执行,截至到2020年12月31日,受理期延长至2021年3月底。 四、困难企业补贴标准上限提高 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困难企业最高补贴额由10万元调整到30万元,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5类行业的大型企业最高补贴额由30万元调整到200万元。 五、便利补贴申领 明确以工代训补贴企业可逐月申领,也可集中申领。对因企业自身原因、无法提供工资发放银行对账单的,可采取企业书面承诺方式,提供实际发放工资的相关证明材料。困难企业申请以工代训补贴,不再要求提供上一季度工资发放银行对账单或其他工资发放证明。
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吸纳就业以工代训补贴 1.适用对象 各类中小微企业,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行业大型企业。中小微企业划型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2.主要内容 对上述企业2020年1月1日以后新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登记失业人员、贫困劳动力、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离校两年内技工院校及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就业并办理就业登记、组织开展以工代训的,按吸纳人数给予企业每月500元/人、最长6个月的职业培训补贴。 3.申领流程 第一步:企业对新吸纳人员进行就业登记 企业到所在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对新吸纳人员办理就业登记。 第二步:企业网上填报申请 4.材料要求 企业营业执照(初次申领)、以工代训人员花名册(含承诺书)、当月银行工资发放对账单或其他工资发放证明。 二、困难企业以工代训补贴 1.适用对象 各类中小微企业,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行业大型企业。中小微企业划型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2.主要内容 对受疫情影响出现生产经营暂时困难导致停工停业的上述企业,组织职工开展以工代训的,可根据以工代训人数给予企业每月500元/人、最长6个月的职业培训补贴,中小微企业在政策执行期内最高补贴30万元。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大型企业在政策执行期内最高补贴200万元。 困难企业按照以下标准认定:2020年1—5月,企业当月营业收入较2019年平均值下降50%及以上,或当月电费、与生产经营直接相关的其他能源消耗量之一较2019年相应指标月平均值下降70%及以上;2020年6—12月,企业当月营业收入较2019年平均值下降20%及以上,或当月电费、与生产经营直接相关的其他能源消耗量之一较2019年相应指标月平均值下降50%及以上。 3.申领流程 4.材料要求 企业营业执照(初次申领)、以工代训人员花名册(含承诺书)、当月发放工资银行对账单或其他工资发放证明。 以工代训补贴政策从2020年1月1日开始执行,截至到2020年12月31日,受理期延长至2021年3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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