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引纠纷, 法律风险要明晰。 《德与法》邀您今晚共同关注 “车轮下的沉思” 近日,莱州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的案件,负事故主要责任的货车司机造成对方一死一伤。在这起交通肇事中,各方究竟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又该如何赔偿呢?
交通事故这是一起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庭审现场。2020年9月8日晚上8点左右,被告人刘某驾驶一辆挂式牵引车,从莱州赶往平度,车上拉着96吨的货物,处于超载状态。 车辆行驶到莱州市驿道镇汤家村时,将前方顺行的、由孙某驾驶的一辆无牌号手扶拖拉机撞翻至路边,驾车人孙某和其妻子齐某被撞翻在沟里。 后孙某经抢救,构成三处轻伤一级,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这起责任事故经过莱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刘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孙某承担次要责任。 庭审现场,莱州市检察院的公诉人员提起了刑事诉讼,手扶拖拉机的驾驶人孙某以及死者齐某的两个儿子作为原告提起了附带民事的赔偿诉讼。大货车驾驶员刘某以及刘某所在的公司和大货车投保的保险公司作为被告出庭。 自行赔付
也就是说,在这起交通肇事案件中,货车司机刘某在保险公司进行的赔付之外,自掏腰包赔偿了11万元,这又是因为什么呢? 律师表示:对于达成刑事和解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司法机关可以对其从宽处理。本案涉及的交通肇事罪是典型的过失犯罪,可以适用刑事和解制度。因此,受害人对被告人刘某是否能给予谅解,是司法机关对被告人刘某量刑时的一项重要考量因素。被告人刘某知道自己的行为对受害人造成了巨大的痛苦,自愿赔偿受害人11万元。受害人则与刘某达成刑事和解并对刘某表示谅解,法院在判决时就可以对刘某予以从宽处理 。
赔偿责任划分 保险公司、货车司机刘某以及刘某所在的青岛某建材公司,三者都是被告,都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赔偿责任到底应该如何划分呢? 律师表示:《民法典》第1213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人在交强险的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商业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因此,本案中受害人的各项损失依法应当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不足部分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保险合同约定的理赔限额内予以赔偿。如果交强险、商业险的限额都无法弥补受害人的损失,那么不足部分应当由青岛某建材公司赔偿。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受害人孙某对本次事故负有次要责任,根据侵权责任过错原则的相关法律规定 ,应自行承担交强险理赔限额外损失的30% 。 庭审中,保险公司提出,刘某驾驶的大货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一百万的商业第三者险。但因为大货车有超载行为,保险公司认为他们应当减少部分赔偿。莱州法院刑庭副庭长李进林表示,保险公司在与青岛某建材有限公司投保商业三者险的时,并未将该免责条款告知过该公司,或尽到提示告知义务。
因此法庭最终没有采纳保险公司的提议。 赔偿分配 法院最终宣判,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直接物质总损失为159190.5元,由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保险公司赔偿;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齐某的两个儿子因其母亲齐某死亡的损失为520975.25元,由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保险公司赔偿。赔偿款在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付清。 问 但此案件中还有一个疑问是,伤者孙某和死者齐某两人属于二婚,齐某带着两个儿子改嫁到孙某家,两人在一起生活了将近二十年但始终没有领取结婚证。 那么赔偿又该如何分配呢? 律师表示:在1994年2月1日之后,我国法律就不再承认事实婚姻,不再对这种无证的同居状态予以法律保护。《民法典》第1049条则进一步规定,完成结婚登记才确立婚姻关系。因此,本案中的伤者孙某和死者齐某虽然在一起共同生活了近20年,但是一直没有依法申请婚姻登记,也没有领取结婚证,因此也就没有形成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关系。齐某的死亡赔偿金并非遗产,依法应当赔偿给死者的近亲属,由于齐某与孙某并非夫妻关系,因此孙某无权对此请求分配。 庭前,被告人刘某和伤者孙某以及死者的两个儿子都达成了赔偿协议,伤者和受害人家属也都出具了谅解书,孙某在保险公司应当赔偿范围之外一次性赔偿1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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