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畜禽养殖场(户):
为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畜牧业生产安全和治理养殖污染,做好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莱州市畜禽养殖区域布局规划》(莱政办发〔2016〕23号)等文件规定,特告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法律法规。作为畜牧业生产从业者,一定要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做到守法生产经营。 二、自觉接受畜牧主管部门管理。建立健全养殖档案、饲养日志,并保存完整。 三、畜禽出栏前要自觉到当地动物卫生监督分所按规定程序主动报检。 四、决不在养殖过程中添加“瘦肉精”等违禁药品和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决不使用添加“瘦肉精”、三聚氰胺等违禁药品和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饲料及添加剂。 五、从正规兽药、饲料经营单位购进兽药、疫苗、生物制品、饲料及添加剂。 六、积极参与全市规模畜禽养殖场标准化示范场创建活动。通过实施设施现代化、生产规范化、防疫制度化、粪污无害化、监管常态化等措施,大力推进标准化、生态化生产,减少养殖废弃物排放。 七、积极开展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工作。通过自然堆积发酵、污水三级沉淀、垫料发酵床、有机肥生产、沼气工程、种养结合等形式,实现畜禽养殖场粪污的综合利用。 八、积极开展畜禽养殖减量化生产。对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按照地方政府和环保部门的要求关停或搬迁;对控制养殖区的畜禽养殖场通过提高生产能力,合理饲料供应,合理营养配比,完善设施,科学管理等措施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通过推广“一控两分三防两配套一基本”技术,落实控水、干湿分离(干清粪)、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贮存池建设等措施减少污水排放。 九、养殖过程的饲养管理、疫病防治、粪污综合利用等问题,可咨询辖区基层畜牧兽医站。病死畜禽按相关要求全部进行无害化处理。 十、要认真排查安全生产隐患,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机构、人员、制度、物资、教育培训等安全生产措施落实到位,确保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莱州市畜牧兽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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