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 《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物业服务企业: 《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通过,将于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烟台市物价局、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现将贯彻《管理办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烟台市现施行的《烟台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与新颁布《管理办法》不一致的,自2018年7月1日起按照《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二、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的计收 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按房屋产权建筑面积计收。已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以房屋权属证书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计收。未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按房屋买卖合同载明的建筑面积计收。普通住宅的储藏室、车库不得计入物业公共服务费的计费面积之内,但改变设计用途用于居住的除外。 对于依据物业服务协议已经预收下半年物业费的,在下次收取物业费时予以扣除车库物业费。
三、物业服务费的减免 普通住宅交付后空置六个月以上的,其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应当减收;收取的费用最高不得超过百分之六十。房屋空置的起止时间,业主应当事先与物业服务企业联系,登记确认。 因建设单位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等原因,造成配套设备、道路通行、绿化环境等未能达到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标准的,物业公共服务费应当按照不低于三分之一的标准予以减收,差额部分由开发建设单位补偿给物业服务企业。 车位未停放机动车的,免收停车服务费。业主应当事先与物业服务企业联系,登记确认。
莱州市物价局 莱州市住房管理中心 2018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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