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近日,不少网站上纷纷更新出2019年3月1日起施行的新规,其中一条新规指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依法增加女职工产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消息一出,不少单位的女职工纷纷窃喜,158+60=218,产假增加到7个月是真的吗? 看看莱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的回答: 01 产假不变!还是158天!  工作人员明确表示,今后的产假依然是158天。与此同时,向记者解读了《办法》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依法增加女职工产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此外,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用人单位可以给予1—2周的适应时间。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不能正常劳动的,经医疗机构证明,按照国家有关病假的规定执行。女职工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02 创设性增加了经期 待孕期的保护措施  不少市民产生“误会”,是因为部分网站对于地方性新规解读存在偏差。虽然我们的产假依然是158天,但还是有好消息传来的。 记者从新华网获悉,《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据悉,《办法》在国家规定的孕期、生育期、哺乳期保护基础上,创设性增加了经期、待孕期、围绝经期的保护措施。 例如,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经期女职工给予保护:不安排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经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痛经或者月经过多,申请休息的,按照国家有关病假的规定执行。对于怀孕女职工,《办法》提到,不安排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能适应原安排劳动的,根据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减轻其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将其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怀孕不满3个月并且妊娠反应剧烈的,在劳动时间内安排其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7个月以上的,不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每天在劳动时间内安排其休息不少于1小时。孕期女职工上班确有困难申请离岗休息的,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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