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赵某某,男,1978年生,莱州市程郭镇人。2010年3月,其与邻居徐某某发生纠纷时,被推倒在地构成重伤。法院审理期间,赵某某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与徐某某达成了赔偿协议。在收到赔偿款后,赵某某向法院请求对徐某某从轻处罚、判处缓刑。2011年1月,莱州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徐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判决于当年2月生效。 2011年下半年,赵某某自行反悔,重新提出高额赔偿并要求法院对徐某某判处实刑。此后,赵某某以到北京上访为要挟,要求政府为其解决吃水、住房、口粮地、生活救济、工作等诸多问题。程郭镇党委政府多次为其解决实际生活困难,赵某某也多次做出息诉罢访承诺。但随后又出尔反尔、变本加厉,提出无理要求,索要巨额赔偿。此后,有关部门对其信访诉求先后出具答复意见书、不予受理告知书、不再受理告知单。但赵某某多次到国家信访局越级访、到北京中南海附近等非信访接待场所上访,严重扰乱了国家信访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同时,赵某某多次向政府工作人员发送侮辱短信,严重影响了他人的正常工作、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期间,公安机关多次对其治安处罚,但其仍一意孤行,拒不悔改。
判决结果
根据本案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莱州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赵某某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赵某某不服判决,上诉至烟台中院,烟台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公民通过正当的信访方式,表达合法合理诉求,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本无可厚非,但必须依法依规,通过正当途径进行。首先,要对自己的诉求有准确的判断,是否确实合法合理,是否具有解决的现实可能性。其次,要依法依规表达诉求,不能胡搅蛮缠、无理取闹,甚至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或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更不能以越级上访、非访相要挟,提出无理要求。中国是法治国家,越过合法合理的界限恣意妄为,最终换来的只能是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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