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男子隐瞒来自疫区时间及行程,致使50名接触者被隔离、居住村庄被封。日前,莘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妨害传染病防治案,被告人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1月21日,被告人李某及其妻子刘某驾车从湖北黄石回到莘县居住地某村。1月24日,村委干部排查从湖北返乡人员时,李某为避免夫妻二人被隔离,隐瞒真实返乡日期,谎称系1月6日回到莘县,从而使李某、刘某未被列入重点观察范围。 1月25日,夫妻二人外出拜年。1月26日,刘某发烧,李某带刘某到村卫生室就诊,并在村医询问时再次隐瞒二人自湖北返乡日期。1月29日,刘某持续发烧,村委向镇政府报告。后经检测,刘某被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 李某未遵守新冠肺炎防控规定,隐瞒行程日期,致使50名接触者被集中隔离进行医学观察、居住村庄被封闭。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隐瞒自湖北归家日期,不如实报告,致使新冠肺炎有传播的严重危险,其行为已经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李某表示服判不上诉。 本号致力于为读者提供实用性的法律信息,信息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之用,部分图文来源于网络,如涉版权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核实后立即删除。 联系地址:山东省莱州市 财富大厦 文景律师事务所 14楼1406办公室 联系电话:13853505760 电子邮箱:13853505760@163.com 微信号:17305450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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