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城区设立临时便民摊点的通告
为切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根据上级要求,结合莱州实际,在统筹做好疫情防控的同时,决定在城区设立一批临时便民摊点,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根据我市城区实际,决定设立13处临时便民摊点群和疏导点(第一批)供流动摊贩集中规范经营,今后将根据群众需要、社会效应科学增减。
一、临时便民摊点群和疏导点经营地点及时间如下:
二、经营要求
(一)所有经营业户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文明经营,自觉接受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如因城市重大活动、交通管制、市容市貌整顿等,需要停止经营活动时,必须无条件服从。
(二)对食品摊点实行备案制度。经营业户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到属地镇街备案,且符合《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规定的与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不销售过期、变质和不合格食品,保证食品卫生、无毒、无害。不得油烟扰民。
(三)摊点应设置在路沿石以上区域,车辆、工具等有序摆放,不得占压盲道、消防通道和停车泊位,不得妨碍交通,不得在城市公园、绿地、学校、医院、重要公共服务单位等周边摆摊设点,大中型车辆禁止停放在人行道上,不得损毁市政设施和绿化苗木。
(四)各种摊点周围环境卫生由经营者负责。经营者须携带垃圾收集容器或垃圾袋,垃圾袋装后放入垃圾桶内,不得向附近雨水口、路面及绿化带等乱泼污水、乱倒垃圾,不得污染路面及人行道板等设施,保持摊点周边环境干净整洁,做到摊走地净。
(五)不得高声喊叫,不得利用小喇叭招揽顾客。
(六)限时区域经营业户必须严格遵守时间规定,不得提前出摊并及时收摊。
(七)所有经营业户不得乱搭乱建、乱拉乱挂、乱贴乱画,不得设置固定设施,经营活动结束后,恢复临时占用区域面貌。
三、服务管理
所在镇街和综合执法、公安、市场监管、住建等部门将按照管理区域划分和职能加强服务保障,根据工作实际,为经营业户提供便利;加强值班巡查,维护临时摊点经营秩序和市容环境。对违规经营、不服从管理的经营业户,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处罚。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莱州市文昌路街道办事处 莱州市永安路街道办事处 莱州市程郭镇人民政府 莱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莱州市公安局 莱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莱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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