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越来越多的家庭选择饲养猫狗等宠物狗。但是,很多人不注意文明饲养,平日遛狗时不给狗拴安全绳,导致宠物伤人、撞人等事件频发,对他人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伤害。近日,莱州法院就审理了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2018年6月的一天,某村67岁的刘大娘驾驶电动三轮车赶集卖菜,在经过被告胡某某家同口时,胡某某家中养的一条金毛犬突然冲出来,与刘大娘相撞,致电动三轮车与西侧路外树木相撞,造成电动三轮车损坏、路外树木损坏,刘大娘受伤,胡某某家的狗也受了伤。
事故发生后,刘大娘家属报警。在公安的询问笔录中,胡某某承认狗没有拴系,一直自己在外面溜达,从住处跑到胡同口西侧的路面上。刘大娘也自认自己驾驶的电动三轮车未注册登记、无牌照,亦认可自己没有任何驾驶证,车辆也没有保险。
刘大娘受伤后,到莱州市中医医院住院治疗,期间胡某某垫付了2200元治疗费,之后便拒绝进行赔偿。2019年底,刘大娘将胡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此次事故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误工费、医疗费等在内。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刘大娘与被告胡某某家的狗相撞,致使原告受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理由正当,予以支持,但鉴于原告系无证无牌驾驶电动三轮车本身存有过错,根据本案情况,酌定被告承担80%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自担20%的民事赔偿责任。
经核算,被告应承担1万1千余元,扣除已垫付的2200元,最终,莱州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胡某某赔偿原告刘大娘经济损失91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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