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烟台高速公路行车秩序,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烟台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决定在辖区复用8套区间测速设备:1、荣乌高速106Km+000m至118Km+600m双方向,2、荣乌高速221Km+800m至232Km+000m双方向,3、威青高速139Km+100m至159Km+000m双方向,4、烟海高速065Km+000m至075Km+800m双方向;重组11套区间测速设备:1、荣乌高速15Km+100m至164Km+150m双方向,2、荣乌高速311Km+000m335Km+580m双方向,3、威青高速095Km+000m至13Km+300m青岛方向,4、沈海高速430Km+830m至442Km+000m双方向,5沈海高速475Km+700m至495Km+100m双方向,6、蓬栖高速003Km+000m至015Km+750m双方向。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第157号令)第十六条之规定,现集中向社会公示各区间测速设备执法生效日期为2020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