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已成为驾驶员常挂在嘴边的话。酒后驾驶属于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是交警部门严厉打击的重点违法行为之一。然而,仍有人把法律当成“耳旁风”,甘愿以身试法!昨天,莱州公安交警查获一名“酒驾司机”。经核查,这名司机驾驶的竟是营运车辆!
2020年10月26日14时25分,莱州公安交警在河滨路附近开展严查酒驾行动时,发现一辆悬挂鲁F1**MM 号车牌的轻型箱式货车迎面驶来,面对交警打出的靠边停车手势,该车的减速动作看起来犹豫躲闪,形迹可疑,于是交警再次示意其靠边停车接受检查。车停下后,车门刚打开,一股浓烈的酒精气味便冲进了交警的鼻端,经呼气检测,驾驶人巴某体内酒精含量达到27.9mg/100ml,属酒后驾车。经进一步核查,该车还是一辆营运车辆。民警依法对其未随车携带驾驶证、行驶证、酒后驾驶营运车辆的违法行为处15日拘留,并处51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法律链接
违法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处罚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