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对道路交通违法嫌疑人拟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的公告(一) 以下道路交通违法嫌疑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处罚依据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法》。
上述违法嫌疑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以上违法嫌疑人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到莱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陈述和申辩,逾期未陈述和申辩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莱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0年11月6日
莱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对道路交通违法嫌疑人拟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的公告(二) 以下道路交通违法嫌疑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处罚依据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法》。
上述违法嫌疑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以上违法嫌疑人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到莱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陈述和申辩,逾期未陈述和申辩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对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单笔罚款二千元(含二千元)的处罚,违法嫌疑人有权要求听证。如果要求听证,违法嫌疑人应在被告知后三日内向莱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违法嫌疑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且至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日内未向莱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听证申请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上述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莱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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