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近期,部分省、市新冠肺炎疫情多点散发,为确保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口罩、消毒水、药品等防疫用品,以及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肉、禽、蛋、菜、米、面、油、水产品等生活必需品市场价格稳定,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市场秩序,现对各经营者和相关单位提醒告诫如下:
一、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0〕58号)等法律法规,自觉加强价格行为自律,增强社会责任感,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市场保供稳价工作,自觉维护良好市场价格秩序。
二、在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应当严格依法明码标价。标价内容要真实明确、清晰醒目,价格变动要及时调整。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从严从重处罚:
1.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2.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或者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3.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4.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四、自本提醒告诫书发布之日起,凡发现经营者及相关单位有上述价格违法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从重处罚,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五、欢迎广大市民积极拨打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热线,提供相关价格违法线索,一经查实,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严肃处理。
莱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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