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上莱州论坛

搜索

重要通知!莱州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发布!

复兴汉业 发表于 2021-2-20 16:52: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山东烟台
莱州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森林防火禁火令

为防止发生森林火灾,有效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和公共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和《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烟台市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特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

一、从即日起至5月31日禁止一切非法野外用火。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1、烧荒、烧地堰、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等生产性用火;

2、坟头烧纸或烧香、燃放烟花爆竹、吸烟、烤火、野炊等非生产性用火;

3、投放空中移动火源;

4、开山爆破等工程用火;

5、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三、森林、林地的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管护)范围内负有森林防火责任。

四、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个人,应自觉接受森林防火部门的登记检查,并负有森林防火的责任和义务。凡阻挠、妨碍检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五、在森林防火区从事野营、登山、祭祀、庙会、旅游等活动的,要严格遵守森林防火的有关规定,并服从森林经营者的防火安全管理。

六、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入森林防火区,监护人要履行有效的监护义务,森林经营者要履行好监督管理职责。

七、在森林内或距离森林边缘500米范围内修筑工程设施的,应当按照森林防火的要求,建设或配置森林防火设施、设备。

八、在森林防火区或距森林边缘500米范围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必须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批准,并采取防火措施,做好灭火准备工作。

九、森林防火区内居民生活用火、进入防火区的机动交通工具,要按规定落实相应防火措施。

十、不得破坏或占用森林防火设施、设备。

十一、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人属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部门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公安、林业等有关部门报告。


莱州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二0二一年一月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全部回复1 显示全部楼层
林深时见鹿 发表于 2021-2-22 21:33:2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山东青岛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联系客服 关注微信 下载APP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