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打击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 通告 为维护正常信访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山东省《信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依法打击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通告如下: 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及其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或者重要活动场所,或者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线)、警戒区的; 二、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及其周围、信访接待场所滞留缠访、寻衅滋事,故意毁坏公共设施、公私财物,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有关国家机关或者信访接待场所的; 三、擅自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静坐、列队行进、呼喊口号、散发信访材料、传单、拉挂横幅、张贴标语、跪地喊冤、出示状纸、穿着状衣等方式扰乱公共秩序,或者以拦截车辆、堵塞道路、攀爬物体、裸露身体等方法制造社会影响的; 四、进京赴省在非接待场所非法聚集、滋事,或者采取过激方式表达诉求,制造社会影响,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 五、煽动、串联、胁迫、雇佣、资助、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以及违反规定组织或者煽动组织规模性群体访的; 六、以信访或者信访代理为名,借机敛财或者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七、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件、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件从事信访活动的; 八、捏造、歪曲事实,诽谤、诬告陷害他人的; 九、向境内、境外组织或者媒体发布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信息,或者通过网络、论坛、博客、微博、微信等制作、复制、传播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信息的; 十、以威胁、谩骂、侮辱、殴打、非法拘禁等方式非法侵犯国家工作人员及其亲属人身权利,或者以围堵、纠缠、发送骚扰信息、拨打骚扰电话等方式干扰国家工作人员及其亲属正常生活的; 十一、拒不通过合法途径信访,拒不依照法定程序逐级提出信访诉求,反复多次越级走访,以访施压或者无理缠访、闹访的; 十二、信访问题已经解决或信访案件已经依法终结,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缠访、闹访的; 十三、其他在信访过程中或借信访名义实施的侵犯公民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的行为。 特此通告。 莱州市人民法院莱州市人民检察院莱州市公安局 莱州市司法局 莱州市信访局 2021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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