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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州这些人被抓了!快看有认识的吗?

清风醉 发表于 2021-6-17 18:03: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山东烟台
自5月1日起进入伏季休渔期以来,莱州市公安局海岸警察大队加强与市局食药环侦、渔政等部门沟通协作,开展沿海岸线联合巡查执法,优化警力部署、攥拳出击,连续查破5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案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20人,有效震慑了辖区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有力维护了沿海治安秩序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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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一

5月17日傍晚,莱州市公安局金城海岸派出所联合各部门根据前期一周时间的缜密侦查摸排,在金城镇某停泊点布控守候,乘两艘可疑木壳船正在搬卸渔货之机,迅速集结,集中抓捕杜某等7名犯罪嫌疑人。经查明,以杜某为首的7名犯罪嫌疑人驾驶两艘木壳船自休渔期以来,在莱州金城镇附近海域采用放“老牛网”方式非法捕捞海产品。该7人对其在禁渔期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杜某等7人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 例 二

6月2日13时许,莱州市公安局海庙口海岸派出所接莱州市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大队移送非法捕捞警情1起。根据就近原则,联合虎头崖、土山派出所协作办案。经审讯,崔某健、李某帅、杨某国、郑某、杜某财、姜某富、路某等7人对使用禁用渔具定制串联倒须笼网(俗称地笼网)进行非法捕捞作业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经莱州市公安局批准,崔某健、杜某财等7名犯罪嫌疑人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案 例 三

6月16日5时许,莱州市公安局海庙口海岸派出所在莱州市土山镇胶莱河口停泊点巡查时,当场查获任某、焦某梅在禁渔期期间驾驶舢板船使用拖曳泵耙刺进行捕捞水产品作业。该二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渔具出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审讯,任某、焦某梅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6月17日,经莱州市公安局批准,任某、焦某梅被依法取保候审。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 例 四

6月16日5时许,莱州市公安局土山海岸派出所在莱州市土山镇胶莱河口停泊点巡查时,当场查获任某臣、姜某国在禁渔期期间驾驶舢板船使用拖曳泵耙刺进行捕捞水产品作业,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经审讯,任某臣、姜某国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6月17日,经莱州市公安局批准,任某臣被依法刑事拘留,姜某国被依法取保候审。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 例 五

6月16日5时许,莱州市公安局虎头崖海岸派出所在莱州市土山镇胶莱河口停泊点巡查时,发现王某生、刘某霞在禁渔期期间驾驶舢板船使用拖曳泵耙刺进行捕捞水产品作业,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经审讯,王某生、刘某霞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6月17日,经莱州市公安局批准,王某生被依法刑事拘留,刘某霞被依法取保候审。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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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情节特别严重的,可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渔业资源是重要的生态资源,应得到有效保护,对于在禁渔期和禁渔区,采取违禁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违法犯罪行为,莱州公安将持续加大打击力度,一经发现,必严肃查处。警方在此呼吁全市人民高度重视水生态保护,遵纪守法,积极举报身边非法捕鱼行为者,共同保护水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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