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水上摩托艇从事经营性运输的通知
各沿海镇街,有关部门,有关旅游船运输企业:
为加强海上安全管控,保障海上人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等规定,依据烟台市海上安全生产指挥部《关于禁止水上摩托艇从事经营性运输的通知》要求,现就禁止水上摩托艇从事经营性运输,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鉴于水上摩托艇无合法经营资质,且航行随意性大、危险性高,存在安全隐患,因此,自即日起禁止水上摩托艇从事经营性运输。
二、旅游船运输企业要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加强企业经营资质保持和安全管理,不得使用水上摩托艇从事经营性运输。
三、各沿海镇街政府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大海岸线管控力度,凡是发现水上摩托艇从事经营性运输的,要及时报告市海上安全生产指挥部。
四、交通、海警、海洋渔业、公安等执法部门加大查处力度,凡是发现水上摩托艇从事经营性运输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莱州市海上安全生产指挥部办公室
2021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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