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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莱州这些人,被警察带走了!

清风醉 发表于 2021-7-21 16:19: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山东烟台
老话说得好“新三年,旧三年,缝缝补补又三年”反映的是国人艰苦朴素的传统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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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有些人却把驾驶报废车当成了“美德”你以为警察叔叔是真的在表扬你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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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报废车上路,严重威胁着合法行驶的车辆和道路交通参与者的人身财产安全。莱州公安交警本着对驾驶报废车辆上路“零容忍”的态度,不断加大打击力度,借助科技手段,精准研判,对违法上路行驶的报废车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自6月份至今
共查处12起驾驶报废车的违法行为
有力地打击了违法者的嚣张气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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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2021年6月23日17时40分许,郑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一辆鲁F5**RJ号小型轿车(已达报废标准)沿莱州市文泉街由东向西行驶至莱州市文昌建材城路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对其进行检查,郑某提供不出机动车驾驶证,遂将其带至莱州市交通警察大队一中队接受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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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郑某实施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202177日,一中队民警依法传唤郑某并于当日对郑某采取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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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7月3日,市交警大队指挥中心通过视频巡逻发现一辆涉嫌报废的鲁YK**52号长安牌轻型挡板货车正在市区道路上行驶,立即向路面执勤警力下达指令进行查缉,10时45分,执勤民警在莱州市北苑路某路口将该车查获。经查,驾驶人孙某存在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驾驶报废车的违法行为,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微信图片_2021072116154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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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


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第一百条规定: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驾驶报废车有哪些危害呢?
1、报废车辆技术状况差,安全隐患极大。报废车辆的技术状况已临近崩溃程度,稳定性极低、安全性极低,极易酿成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轻者车辆抛锚、偏向、爆胎,重者制动失灵、致人受伤、车毁人亡,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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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报废车辆使用年限长,尾气排放超标。由于报废车辆使用年限过长,发动机、底盘等车载设施老旧,影响车辆安全行驶。同时,报废车辆受技术限制,发动机功率不足,车辆尾气排放的污染物严重超过国家规定标准,既造成了巨大的能源浪费,也严重污染了大气环境。


3、报废车辆侵权行为多,路面管控困难。上路行驶的报废车辆大多套牌、假牌甚至无牌,经常肆无忌惮地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酒后行驶、超速行驶、恶意闯红灯、逆向行驶、违法停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屡见不鲜。非现场抓获如电子警察对其违法行为抓拍时,会因套牌、假牌对其他正常行驶车辆造成不必要的侵权行为,让违法驾驶人逃避法律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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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州公安交警提醒
为了保障自身及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要按时对车辆进行检验,
保持良好车况,
对已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应及时报废,
切勿驾驶报废车辆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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