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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等物质的通告

舰队 发表于 2022-3-17 09:14: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山东烟台
关于禁止
露天焚烧秸秆等物质的通告

为切实提升我市大气环境质量,防止火灾事故和大气污染,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维护公共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等物质,特通告如下。

一、全市辖区范围内均为禁烧区,实行全面禁烧,凡露天焚烧秸秆等物质的行为均为违法行为。

二、禁止露天焚烧的种类为小麦、玉米、薯类、油料、棉花等农作物秸秆和树枝、杂草、落叶、残膜、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三、对违法焚烧秸秆等物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对在道路两侧焚烧秸秆等物质的,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前款行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

五、对在油库、加油站、液化气站附近焚烧秸秆等物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以“违反规定使用明火”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六、对焚烧秸秆等物质导致火灾事故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以“过失引起火灾”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七、故意焚烧他人农作物秸秆,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故意损毁公私财物”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八、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对不听劝阻,故意焚烧秸秆等物质,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有上述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九、对在秸秆等物质禁烧工作中,不服从管理,殴打、故意伤害、公然侮辱镇、村工作人员的,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十、对故意焚烧秸秆等物质引起火灾,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以放火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十一、对在秸秆等物质禁烧工作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十二、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莱州市公安局
烟台市生态环境局莱州分局
莱州市农业农村局
莱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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