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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12时,休渔封海!

南海 发表于 2022-4-22 16:28: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山东烟台
4月19日,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发布
《关于加强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的通知》,
自5月1日12时起,
山东省进入伏季休渔期。
微信图片_20220422160659.png
△点击图片查看原文

通知要求,严格执行海洋伏季休渔各项规定:
(一)北纬35度以北的渤海和黄海海域,除单一作业类型为钓具外的其他所有作业类型渔船,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
(二)小型张网渔船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8月20日12时。
(三)农业农村部批准的我省伏季休渔期间特殊经济品种专项捕捞生产,执行专项捕捞许可制度,严格实施限额捕捞、专项标识、渔获物定点上岸、船位动态监控、执法船伴航管理,具体方案由省农业农村厅另行制定。
(四)钓具渔船在伏季休渔期间,要严格执行进出港报告、固定港停靠等制度,严格按照捕捞许可证规定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进行作业,不得从事非钓具类型的渔业捕捞活动和转载、收购、运输渔获物等行为。休闲海钓船参照钓具渔船管理。
(五)应休渔渔船必须在船籍港休渔,船籍港容纳不下的,由所在地县级或者市级渔业主管部门在辖区内指定渔港休渔,不得擅自转移停泊地点。严禁外省籍渔船休渔期间在我省港口和管辖海域停靠。
(六)所有装有船位监测终端设备的渔船在航行、移泊和停港过程中,应全程开启设备,严禁擅自关闭、屏蔽、拆卸、出借和转让。
(七)在承包的增养殖区域内,利用渔船采捕自繁自养贝类以及运输养殖活鱼等渔业资源的,由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制定管理办法,逐级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严禁在自然海域内采捕天然贝类等渔业资源。
(八)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运输和使用国家和我省规定的禁用渔具。
(九)严禁为休渔渔船提供油、冰、水等渔需物资;严禁收购、运输、转载、代冻、销售和加工非法捕捞、无合法来源的渔获物。
(十)伏季休渔期间,因实施市级及以上相关部门委托的海洋渔业资源调查、海洋生态环境调查,科研教学或军事用途事项,需租用渔船的,应向省农业农村厅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涉及捕捞作业的,由省农业农村厅发放《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

此前,
山东三部门发布通告:
禁止在海洋伏季休渔期内
交易非法捕捞水产品。
微信图片_20220422160704.png
△点击图片查看原文

近日,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发布
《关于印发<2022年山东省海洋伏季休渔
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微信图片_20220422160708.png
△点击图片查看原文

通知明确管理目标:
(一)所有休渔渔船于5月1日12时前进入船籍港或指定渔港停靠休渔,切实做到“船进港、人上岸、网入库、港规范”。
(二)全面落实“防火、防风、防盗、防汛”管理措施,确保海洋伏季休渔期间渔港渔船渔民安全。
(三)严格执行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制度,确保海洋伏季休渔形势总体稳定。
(四)集中开展对非法越界捕捞、涉渔“三无”船舶的专项整治行动,切实维护国家政治外交大局和海洋涉渔综合管理秩序。
(五)加强渔业执法能力建设,规范和监督执法人员依法履职,提升管控效能和水平,强化资金和政策保障,确保海洋伏季休渔制度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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