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莱州公安局土山海岸派出所在工作中发现,莱州市土山镇海沧二村的组织用工负责人焦某尧,未对3名工人进行流动人口登记,根据《山东省流动人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焦某尧依法予以行政处罚。4月28日、29日,莱州市公安局虎头崖派出所、海庙口海岸派出所在工作中发现,辖区居民孙某林、姜某生、于某龙将房屋租赁给外省流动人员,未按规定向公安机关申报流动人口居住情况,根据《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对三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六条规定:违反本办法,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未登记、报告流动人口居住或者终止居住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用人单位未组织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或者与流动人口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未报告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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