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0日,莱州市金城镇焦家金矿刘某华、姚某喜、刘某、孙某军等4名外地工人未按照规定申报流动人口居住登记,莱州市公安局金城派出所对其下达办理居住登记告知书及《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限期3日内到派出所申报流动人口居住登记。5月24日,金城派出所发现4人仍未办理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根据《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对4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5月20日至22日,莱州市朱桥镇寺庄村唐某虎、储某鑫、于某亮、李某辉、李某勇等5名流动人口未按照规定申报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根据《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莱州市朱桥派出所对5人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限期3日内到派出所申报流动人口居住登记。
5月23日,莱州市公安局海庙口海岸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辖区居民孙某琨将房屋租赁给外省流动人员,未按规定向公安机关申报流动人口居住情况。根据《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海庙口海岸派出所对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六条规定:违反本办法,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未登记、报告流动人口居住或者终止居住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用人单位未组织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或者与流动人口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未报告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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