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6月28日,莱州市永安街道辖区某小旅馆未按规定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对进店顾客进行“场所码”扫码登记,莱州市公安局对旅馆负责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02 6月30日,莱州市文昌街道古城街某手机店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未对进店顾客进行“场所码”扫码登记,莱州市公安局对手机店负责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政策依据: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落实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措施的决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需要提醒的是:医疗机构类单位未按照规定张贴使用“场所码”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条第五项规定,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纪律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提醒:红线不能踏
在常态化疫情防控时期,必须继续强化重点场所防控,全面加强“场所码”全场景使用。
场所经营管理主体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申领并张贴“场所码”
2.指定专人进行“场所码”扫码检查,做到逐人检查
3.对扫码后显示的健康码信息进行核验
4.遇到老人、儿童等通行时,通过反向扫码或同行人员等功能进行人员登记
对不听劝阻,拒不使用“场所码”的行为,轻则公安机关将予以警告、罚款,重则予以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还有不会申领、使用场所码的 抓紧时间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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