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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莱州公安发布重要提醒!

坠入黑暗 发表于 2022-8-17 11:28: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山东烟台
再过几天
8月19日,农历七月二十二
就是民间传统的“财神节”
莱州公安提醒广大市民
请严格遵守禁放规定
莱州市区域内
“东环路以西,南阳河东路以东,
南阳河北街、文泉东街以北,
北苑路以南”
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这事千万不能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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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扎实贯彻《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莱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放烟花爆竹规定》,切实做好烟花爆竹禁放管理,莱州公安机关将持续加强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巡查监管,禁放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违者罚款五百元。举报电话:110法律链接《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第四条  禁止燃放区范围内,禁止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为:
(一)芝罘区、福山区、莱山区、牟平区、蓬莱区、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岛海洋生态文明综合试验区、昆嵛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二)海阳市、莱阳市、栖霞市、龙口市、招远市、莱州市的建成区。建成区的具体范围由各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第五条  禁止燃放区以外的区域为一般管理区。一般管理区内,禁止在下列区域或者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党政机关、医疗机构、民政服务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
(二)高架路、过街天桥、立交桥、隧道、地下管道、窨井、建筑施工工地;
(三)民用建筑的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
(四)车站、码头、飞机场、宾馆、酒店、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
(五)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大型仓库、停车场;
(七)景区、林地、绿地;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或者场所。有关单位可以在前款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或者场所,设置警示标志,并做好防护工作。

第十一条  燃放烟花爆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
(二)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向外抛掷;
(三)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四)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在监护人监护下进行。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五百元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燃放烟花爆竹危害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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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州是我家 禁放靠大家
同呼吸 共责任
为了绿色家园
为了家人的安全
请勿违规燃放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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