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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人未按规定做核酸!通报!

坠入黑暗 发表于 2022-10-4 09:10: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山东烟台
目前
国内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
各地都采取了相应的防疫措施
其中包括核酸检测

近日
烟台多地通报
这些人不按时做核酸
影响防疫工作正常开展
案例1
9月24日,高新区科技园派出所在工作中发现,诚悦酒店前台工作人员盖某某,未按照烟台市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发布的《关于调整烟台市常态化核酸检测工作的通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核酸检测。因盖某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科技园派出所依法给予其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2
莱山区黄海派出所民警在辖区开展疫情防控检查工作时发现,某糕点店工作人员张某、赵某、孙某没有遵守烟台市疫情防控政策,未按规定频次参加核酸检测,且该三人仍每日进入位于公共场所的店铺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分别依法给予张某、赵某、孙某罚款行政处罚。

案例3
莱山区黄海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某鲜果店工作人员李某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未按规定频次参加核酸检测,且仍每日进入位于公共场所的店铺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法给予李某警告行政处罚。

案例4
莱山区黄海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某奶茶店工作人员胡某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未按规定频次参加核酸检测,且仍每日进入位于公共场所的店铺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法给予胡某警告行政处罚。

案例5
莱山区盛泉派出所民警在辖区开展疫情防控检查工作时发现,某拉面烧烤店老板吴某、工作人员周某没有遵守烟台市疫情防控政策,未按规定频次参加核酸检测,且该二人仍每日进入位于公共场所的店铺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分别依法给予吴某罚款行政处罚、给予周某警告行政处罚。

案例6
9月17日常态化核酸检测中,栖霞观里镇政府通过大数据筛查、管区摸排等方式,排查到个别人员当日未参与核酸检测,影响防疫工作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该不配合核酸检测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规定、命令,公安机关已依法对以下人员予以口头训诫。
①周某全,男,34岁,观里镇观里村人,当日未进行核酸检测并且未按要求进行补测;
②孙某卿,女,57岁,观里镇筐里村人,当天未进行核酸检测并且未按要求进行补测。
来源:烟台高新、莱山公安、栖霞市观里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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