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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州三名市民被处罚,千万别忘!

男孩 发表于 2022-10-10 17:15: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山东烟台
莱州市区域内
“东环路以西,南阳河东路以东,
南阳河北街、文泉东街以北,北苑路以南”
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这事千万不能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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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扎实贯彻《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莱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放烟花爆竹规定》,切实做好烟花爆竹禁放管理,莱州市公安局持续加强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巡查监管,近日在文昌街道、永安街道查获3起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案件,对当事人依法给予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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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链接《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第四条  禁止燃放区范围内,禁止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
禁止燃放区为:
(一)芝罘区、福山区、莱山区、牟平区、蓬莱区、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岛海洋生态文明综合试验区、昆嵛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二)海阳市、莱阳市、栖霞市、龙口市、招远市、莱州市的建成区。建成区的具体范围由各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禁止燃放区以外的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一般管理区内,禁止在下列区域或者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党政机关、医疗机构、民政服务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
(二)高架路、过街天桥、立交桥、隧道、地下管道、窨井、建筑施工工地;(三)民用建筑的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
(四)车站、码头、飞机场、宾馆、酒店、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
(五)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大型仓库、停车场;
(七)景区、林地、绿地;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或者场所。
有关单位可以在前款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或者场所,设置警示标志,并做好防护工作。
第十一条  燃放烟花爆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
(二)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向外抛掷;
(三)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四)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在监护人监护下进行。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五百元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莱州是我家 禁放靠大家
同呼吸 共责任
为了绿色家园
为了家人的安全
请勿违规燃放烟花爆竹!
来源:莱州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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