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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州玉皇小学西侧工地,一人违规动火被拘!

定热 发表于 2023-3-8 09:19: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山东烟台
3月3日,莱州市公安局城港派出所接到应急管理部门移交线索:辖区玉皇小学西侧工地有人在明火作业。派出所迅速组织警力展开调查取证。经查, 3月2日下午,万某才(男,50岁,重庆市人)在未经过专业培训,未经应急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熔化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在城港路街道玉皇小学西侧工地使用气电焊进行切割作业。经审讯,万某才对上述违法事实供认不讳,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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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焊割作业高风险!
电气焊割作业属于动火作业,是企业常见的一种作业,也是风险较大、事故多发的一种作业。在构成火灾的可燃物、助燃物、点火源三要素中,动火作业主动提供了点火源,因此如果可燃物管理不好,在空气环境下必然引发火灾。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等行业领域的易燃易爆场所,动火作业的危险性更高,是事故防范的重点环节。电气焊割作业风险大、要求高,未经安全技能培训、未取得相应资格证的人员技能低下,不能满足作业要求,在作业过程带来的各种风险是不可预测的。

动火作业“七必须”!
一、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动火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动火中断时间超过30分钟,必须重新取样分析;在特殊危险场所动火时,必须随时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等对现场可燃气体浓度进行监测。
二、必须进行危害识别
动火前,动火单位和生产单位应对现场和动火过程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和风险评价,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三、必须清理动火作业现场
动火前,必须清除现场及周围的易燃、可燃物品,分析检测动火点周围地下管道、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密闭空间的可燃气体浓度,采取相应安全措施。动火结束后,必须清理现场,监火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四、必须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器具设备
动火前,动火单位对作业涉及的设备、设施、工器具等进行检查,作业器具设备必须完好,并按要求检测,符合安全要求。
五、必须定点作业
必须明确具体的动火位置点或动火区域,并设置警戒线,严禁变更或移动动火位置,不得擅自扩大动火范围。
六、必须定时作业
必须明确具体的动火时间,严格按照动火安全作业证时限进行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七、必须设专人监火
监火人必须由动火安全作业证签发单位人员担任,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在动火期间,不得脱岗和兼做其他工作。

请向违规动火作业说“不”!

电气焊割安全“十不干”
1、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不焊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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焊工必须持证上岗
无证者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2、雨天、露天作业无可靠安全措施,不焊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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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天容易造成脚下湿滑
发生滑倒或坠落
同时雨天人体电阻较小,易触电

3、装过易燃、易爆及有害物品的容器,
未进行彻底清洗、未进行可燃浓度检测,不焊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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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器内部可能产生有毒气体和有害气体
未经清洗处理就实施焊接作业
可能导致中毒或者火灾事故

4、在容器内工作无12伏低压照明和通风不良,不焊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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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照明不足时
容易发生误操作或其他安全隐患
焊接过程中会产生有毒有害气体和烟尘
在通风不良情况下容易发生中毒事故

5、设备内无断电,设备未卸压,不焊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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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未断电就进行焊接
会发生触电事故
压力容器未泄压就进行焊接
容易发生气体或液体喷出

6、作业区周围有易燃易爆物品未消除干净,不焊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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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易爆物品未消除干净
容易被火星引燃
7、焊体性质不清、火星飞向不明,不焊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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焊接物体性质不明
易发生不可预见性事故

8、设备安全附件不全或失效,不焊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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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焊机的焊把线、接地线、焊钳
以及乙炔瓶上的回火阀、易熔塞等附件
是确保焊割作业安全性的重要设施

9、锅炉、容器等设备内无专人监护、无防护措施,
不焊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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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空间或密闭空间内焊割时
必须有专人警戒和监护
以便在发生危险情况时及时处置

10、禁火区内未采取安全措施、未办理动火手续,
不焊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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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属于特种作业(指运用焊接或者热切割方法
对材料进行加工的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属于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新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可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法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内容来源:莱州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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