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运输危险物质
6月10日,莱州市公安局三山岛海岸派出所民警在执勤巡逻时发现,辖区村民原某在未取得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的情况下,驾驶不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资格的槽罐货车,非法运输0#柴油约4吨到辖区三山岛村养殖码头。经询问,原某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6月11日,三山岛海岸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给予原某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柴油全部被调整为危险化学品,不分闪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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