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野广告”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为进一步提升城市形象,为广大市民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从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野广告”专项整治行动,现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构)筑物、市政公共设施、火车站、汽车站、码头、公园、广场、机动车道、人行道、桥梁、居民小区院落及楼道内、花草树木上随意涂写、张贴、刻画小广告和各种宣传品。便民服务、内容合法健康的广告、信息,需按要求张贴在住宅小区或者楼道入口处的信息张贴栏内。 二、对已涂写、张贴、刻画小广告或者各种宣传品的单位和个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自行清理,恢复原状。 三、逾期未清除或者拒不接受处理的,将通知通信企业暂停其张贴、涂写、刻画中标明的通信号码的使用;涉养老诈骗、色情信息以及夸大、虚假宣传等广告,转交公安机关、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严肃查处。专项整治期间,对典型案例将在媒体进行曝光。 四、各单位、商铺、物业服务企业、住户应当积极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秩序,主动制止和清理在本单位责任区域和住所周边随意涂写、张贴、刻画小广告和各种宣传品的行为。 特此通告 莱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6月14日
“野广告”治理依据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第九项:未经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城镇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或者利用实物造型、悬挂物、充气装置等载体设置宣传品,影响城镇容貌的,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项: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或者公共设施、路面、线杆、树木等处进行张贴、涂写、刻画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清除或者拒不接受处理的,可书面通知通信企业暂停其在张贴、涂写、刻画中标明的通信号码的使用;
《烟台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建(构)筑物、公共设施、桥梁、路面、线杆、树木、楼道等处张贴、涂写、刻画广告的,由所在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或者未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处警告,并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所在地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内容来源:莱州综合行政执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