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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莱州严厉打击!

默子 发表于 2023-6-30 17:46: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山东烟台
为切实加强我市生猪定点屠宰管理,确保肉品卫生质量安全,保护广大市民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打击生猪私屠滥宰专项整治行动,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我市行政区域内的生猪屠宰必须到正规定点屠宰厂(场)进行。对私自进行生猪屠宰的,将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以上20万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于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生猪产品或者其他制品,以及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生猪产品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处罚,违祛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1万的,处10万以上15万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
三、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依法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依法没收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四、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生猪产品储存设施。违者,由主管部门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的生猪产品必须是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经检疫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违者,依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由市场监管部门没收尚未销售、使用的相关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照)机关吊销有关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凡在我市经营销售的生猪产品必须持有《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并加盖检疫验讫印章,凡是没有两证和印章的生猪产品一律不准在市场销售。
生猪私屠滥宰是危害肉品安全的违法行为,望广大市民积极参与,对我市辖区生猪私屠滥宰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举报,共同维护我们的食品安全。
举报电话:2287231。
莱州市生猪屠宰集中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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