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王某(化名)和张某(化名)到莱州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提出离婚申请,经询问,王某和张某是今年10月份登记结婚。共同生活后,王某偶然发现张某患有间歇性精神病,一直吃药治疗,婚前也没有如实告知。王某经过考虑,决定与张某离婚,双方协商一致,到民政局提出离婚申请。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认为双方情况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况,是可撤销婚姻,建议双方到法院诉讼解决,后经法院审理,双方婚姻被撤销。
王某可以起诉撤销婚姻。这里我们要明确一个问题,被撤销的婚姻和离婚有什么区别?撤销婚姻从法律意义上来说意味着从未有过婚姻关系,婚姻被撤销,可称作单身。而离婚则意味着婚姻关系的解除,可称作离婚人士。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在婚前明知自己患有间歇性精神类疾病,但却在结婚时,没有将患病情况如实告知原告,致使原告在婚后才知晓被告患病情况,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知情权。被告婚前患有精神类疾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护法》的规定,该疾病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的“重大疾病”情形。现原、被告结婚尚不足一年,原告在知晓撤销事由的一年内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的诉讼,要求撤销其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判决撤销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
【法律分析】《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隐瞒疾病的可撤销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民法典对何谓“重大疾病”并无明确规定。审判实践中,多结合我国母婴保健法、传染病防治法予以综合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八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了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民法典》在总结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基础上完善婚姻撤销制度,增加了一方婚前隐瞒重大疾病作为撤销婚姻关系的法定事由,将隐瞒重大疾病作为婚姻的可撤销事由而非无效事由,又赋予婚姻关系当事人一定的选择权。这充分体现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所弘扬的婚姻自由,夫妻之间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原则,同时也是民法典诚信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的具体运用。
内容来源:莱州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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