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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州家长 事关校外培训

风吹蜀道 发表于 2024-3-16 09:53: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山东烟台
在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烟台市教育局提醒广大家长,理性选择校外培训机构,并注意以下事项:


01、务必准确识别机构资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面向中小学生(含3-6岁学龄前儿童)开展学科、艺术、体育、科技培训的机构应当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及相应的《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家长在选择培训机构时,务必认清机构办学资质,现场查看办学场所内悬挂的上述资质证件,理性选择“证照齐全”、规范办学的培训机构。广大家长可以通过“校外培训家长端”APP或支付宝“校外培训家长端”小程序,查看白名单机构及其相应资质证件信息,切勿选择未纳入白名单管理的机构,规避证照不全的培训机构卷钱跑路风险。无资质机构办学场所安全状况未经验收,往往通过封闭逃生通道、私设暗门等形式逃避检查,存在巨大的安全风险。同时无资质机构资金游离于监管之外,往往将预先收取的费用直接用于支出,容易诱发欠薪、退费困难等问题,从而导致机构爆雷。有的机构甚至在停业前通过搞活动的形式恶意停业,收割家长费用。

02、务必清楚知晓培训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双减”政策,校外培训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培训。符合以下特征,即判定为学科类培训:以学科知识与技能培训为导向,为提升学科学习成绩服务;涉及道德与法治、语文、历史、地理、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学习内容;重在进行学科知识讲解、听说读写算等学科能力训练,以预习、授课和巩固练习等为主要过程,以讲授示范、互动等为主要形式;对学生的评价侧重甄别与选拔,以学习成绩、考试结果等作为主要评价依据的。请家长不要参加利用居民楼、酒店、咖啡厅等场所开展的“一对一”“一对多”学科类培训,不要参加以“素质拓展”“托管照看”“幼小衔接”等名义开展的隐形变异违法培训。


03、务必仔细核查人员信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的人员禁止从业,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人员应当具备从业资格,从事学科培训的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外籍人员要取得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和工作类居留证件。所有任课教师的姓名、照片、任教班次及教师资格证号在办学场所、网站显著位置公示,“校外培训家长端”APP显示的教师已经经过从业资格审查,家长能够看到任课教师的基本信息。关于教师资格,在此重点提醒:我市已出台《烟台市非学科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资质目录》,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不具有开展资格资质许可和认定的资格,这类机构签发的证书、证明不能作为教师资格证书使用。校外培训机构聘用的从业人员应当进行性侵等违法犯罪信息查询,并经过教育部门审查合格,在校外培训家长端无法选择的教学人员是未经违法犯罪信息查询的。


04、务必正确缴纳培训费用
依据《校外培训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办法》及相关规定,机构预先收取的培训服务费应全部进入培训收费专用账户监管,不得使用其它账户收取,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或5000元的费用,收费时间不得早于本科目剩余20课时或新课开始前1个月。我市已全面建立校外培训收费专用账户,家长选好培训机构后务必通过“校外培训家长端”APP或支付宝“校外培训家长端”小程序购买课程,自动签订教育部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1年修订版),防范霸王格式条款,缴纳的费用自动进入监管专用账户,确保资金安全,家长通过平台提出合理退费请求时,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机构超过5个工作日未确认的,视为确认同意)将相应费用原路返回原有账户(我市目前平均退款用时已经压缩到0.6天,70%的退款能够在半小时内完成),实现线上省心选课、安心购课、宽心缴费、放心退费。家长使用“校外培训家长端”APP缴费确有困难的,可以在签订纸质版《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后,将费用交给机构工作人员当场根据家长手机收到的验证码通过平台代交渠道将费用纳入专用账户监管,家长如果没有收到手机验证码,则所预付的费用有被侵占或挪用的风险,合法权益可能无法得到保障。为有效防范“卷钱跑路”“退费难”等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发生,请家长切勿将费用交给机构对公账户外的任何账户,理性拒绝校外培训机构以各种优惠、折扣、送课、送礼物等方式诱导缴纳超标超期费用,缴费完成后要及时索取与实际情况相符的税务发票,不要以收款收据等“白条”替代税务发票,避免后期权益受损。

05、务必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如果机构存在不具备资质从事培训服务、以虚假招生简章广告欺诈消费者、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增加收费项目、擅自降低培训标准、安排不合格的教学人员从事培训活动、不提供相应教学设备和设施、以不正当理由使消费者提前终止或者延迟学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退还有关费用并承担赔偿责任,家长最高可以要求按照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一旦与机构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家长要尽可能收集齐有关证据,通过与机构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途径解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如果家长通过虚假广告接受校外培训受到欺骗、误导而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应保留相关证据,若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及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予以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出租人即房东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违法校外培训活动的情况存在,仍为其开展校外培训提供场所的,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单位解散的,其董事、理事等决策机构成员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如有关校外培训问题
可拨打下列电话咨询

芝罘区6861355
福山区2136003
莱山区6891624
牟平区4232952
蓬莱区5645894
海阳市3222021
莱阳市7269967
栖霞市5233316
龙口市2600730
招远市8246329
莱州市2212938
黄渤海新区6976530
高新区6925168
长岛综合试验区3217406
烟台市2101871
来源:烟台市教育局政务新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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