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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这些公司被查处,其中莱州……

坠入黑暗 发表于 2024-5-8 17:53: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山东
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2024年度“铁拳”行动第一批典型案例

莱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莱州市府前西街新开源阀门管件经销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4年2月26日,莱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莱州市府前西街新开源阀门管件经销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26日,莱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山东省莘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莘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一起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件过程中发现莱州市府前西街新开源阀门管件经销处存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移送至莱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2024年1月31日,莱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莱州市府前西街新开源阀门管件经销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核查,当事人存在销售侵犯3个国内知名管件品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当事人明知他人销售假冒品牌地暖管、PPR管,仍然向其购买并销售,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所指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莱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知识产权是一个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注册商标更是企业价值的重要体现。随着我国的“质量强国”战略逐步稳固实施,对新时代监管部门的执行力提出了更高要求。本案从立案到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仅一个月,执法机关在积极调查取证的同时从速办理,体现了对企业合法权益的重视和保护,从而为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莱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莱州福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以假充真的产品案
2024年4月15日,莱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莱州福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以假充真的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并将涉案产品进行销毁处置。


2024年1月23日,莱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莱州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意见书》,在办理莱州福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案件过程中,因当事人具有认罪认罚、完成企业合规等情节,作不起诉处理,将案件线索移交莱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2024年2月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未生产,未发现涉案批次产品、原料及相关包装物。2024年3月26日,莱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莱州市公安局,将涉案产品进行了监督销毁。经调查核实,当事人自2014年3月至2015年1月,生产销售以猪肉冒充牛肉等不合格产品,其中生产销售的42批次牛肉制品经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检出猪成分,未检出牛成分。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上述产品以猪肉为主要原料,不添加牛肉,配料表中标示牛肉未标示猪肉,以猪肉冒充牛肉,存在以假充真问题,涉案货值17万余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以假充真的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行政处罚。

本案是行刑衔接工作反向移交的成功案例,莱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莱州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结合案件调查情况,同时充分考虑当事人认罪认罚、积极配合调查和进行整改等情节,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了有效处置,既纠正了违法,又警示教育了当事人和周边业户,有力震慑了食品违法犯罪,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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