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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州人注意!不能要回!今天转账需谨慎......

批评 发表于 2024-5-21 15:14: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山东烟台
就在今天
#微信转账520和1314能要回吗

冲上微博热搜榜!
那么到底能不能要回呢?
微信截图_20240521150926.png

恋爱关系是成年男女在社会交往中的一种特殊情感关系,基于共同生活的美好愿望,交往过程中常常会有频繁的经济往来,出现财产混同的现象。

但是当浓情蜜意退却,感情生变后,曾经的金钱往来难免要算清楚。正确认识和处理恋爱期间的钱款财物问题,也日渐成为恋爱的一门“必修课”。那么,恋爱中的金钱支出在法律上究竟如何认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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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1:
恋爱时的“借款”需要还吗?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法官答:一般而言,根据钱款给付的用途和目的,情侣之间的钱款往来主要分为赠与和借贷两种形式,根据不同的法律性质,在判定上也有所不同。

情侣分手后,给付财产较多的一方想要追回金钱损失,最常见的理由就是主张大额支出是对方向自己的“借款”。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的情况下,借款人应当按照双方约定或法律规定归还借款,这与“欠债还钱”的一般生活经验相一致。因此,不论双方是恋人或已经分手,借款人的还款义务不会随着双方关系的变化而改变。

但情侣关系毕竟是一种亲密关系,相恋中的情侣往往更为感性,在理性而又真实的经济往来及司法裁判中,这种感性状态并不利于日后对两人借贷关系成立的认定,昔日恋人各执一词的情形并不少见。

一方面,情侣间借贷关系的证明难度相对较大。根据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借贷双方达成借贷合意,并且借款已经由出借人向借款人完成交付,即“借贷合意”+“借贷事实”。

所谓“借贷合意”,是指当事人双方共同认可借款事实,借条、欠条等都可以作为这一事实的外在表现。在现代社会中,情侣间的“借贷事实”可以通过转账记录、刷卡记录等方式予以证明,但“借贷合意”往往因恋爱关系的存在,缺少必要的证据支撑,毕竟恋爱伴随着浓厚的感情色彩,不管是基于对恋人的信任或担心影响双方感情,很少会有人要求恋人向自己出具借条、欠条等借贷凭证。此时,即使有转账记录证明实际存在给付钱款的事实,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另一方面,情侣间借贷的利息往往难以获得支持。大部分恋人之间的借贷,既没有约定利息,也没有约定还款期限,自然也就无法主张出借款项的利息。因此,即使有证据证明情侣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但如果双方没有就借款的利率进行约定,法院也只能判决借款方返还相应的借款本金。

提问2:情侣间的微信红包可以要回吗?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法官答:情侣间往往会通过赠送礼物的形式表达爱意、加深感情。根据法律规定,情侣间的赠与一般可以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一般性的无偿赠与,另一种是附条件的赠与。对于前一种,赠与完成后,赠与人不能再要求受赠人返还。但是在附条件的赠与情况下,如果赠与目的无法实现或者赠与条件不能成就,即使受赠人已经接受了赠与物,赠与人也有权要求予以返还。

一般性的无偿赠与,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行为。虽然双方未签署书面赠与协议,但当一方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接受了赠与,实际上该过程已经形成赠与合同,且合同履行完毕。此时,财产的所有权从赠与人转移至受赠人,赠与人不能再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的财物。

情侣间的无偿赠与,主要有四种常见情形:
一是日常生活中的共同消费支出,共同消费是双方为维系感情而进行的共同支出、共同受益的活动,例如一起吃饭、看电影等,这些共同支出包含着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即使日后分手,负担较多的一方也不能要求对方予以返还;
二是特殊节日如情人节、纪念日等时间节点,向对方赠送的礼物或财物;
三是“520”“1314”等具有特殊含义的转账,以及摆出心形或花束形状的现金;
四是无明显意图且金额不大的其他小额赠与,比如微信红包等。

提问3:承诺的“赠与”需继续履行吗?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法官答:恋人之间自然少不了甜言蜜语、海誓山盟,那么,相恋时一方做出赠与财产的承诺,分手后还可以要求其继续履行吗?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由于赠与合同具有无偿性和非交易性,赠与人将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本质上属于一种施惠行为,受赠人是纯获利益者,即使赠与人撤销赠与,一般也不会损害受赠人的利益,所以法律赋予了赠与人任意撤销权,也就是说,赠与人在赠与财产前是可以撤销的。

需要注意的是,“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并不单纯指赠与财产由受赠人占有使用。对于动产,如金银首饰、名牌包具等,不论其价值大小,当赠与人做出赠与意思表示并将其交付给受赠方时,赠与物的权属即发生转移,此时赠与人不再享有任意撤销权。但对于房屋等不动产以及股权等无形财产,其权利的转移一般要求到权属部门进行变更登记,交付并不代表所有权的转移。因此,如果赠与财产是房屋等不动产,即使一方做出赠与的意思表示,另一方也实际居住在赠与房屋中,如果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房屋仍然属于赠与人的个人财产。

信任是相恋的基础,如果承诺都像“空中楼阁”,那感情又该如何保障呢?生活中,赠与方出尔反尔的情况并不少见。为避免情感上的“错付”,受赠方可以要求赠与人将赠与内容进行公证。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


法官提示
享受付出的快乐也要学会保护自己


恋爱关系没有专门法律法规予以保障,加上其自由、感性因素占比重等特点,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情侣们在享受恋爱带来的甜蜜时,也要学会保护自己。

一方面,要保持相对财产独立,并做好大额资金往来的证据留痕。
恋爱期间如果出现财产混同,是很难区分各自财产的,因此情侣除财产相对独立外,也要在自己的能力范围内进行消费、赠与,以免分手后出现各种财产纠纷。对于恋爱期间大额的资金往来,要做到及时留痕,保存好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具有一定证明力的证据。

另一方面,要保持一定的理性思考。
“爱情容易让人冲昏头脑”,但恋爱中“各怀心思”的情况也绝非少数,不仅对恋人的口头承诺要有清醒的认识,更要防范以恋爱的名义进行的“杀猪盘”。如果发现对方有异常行为,尤其是频繁要求借钱、投资,要及时止损,留存好证据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相识相恋不易,如果出现财物纠纷,双方应积极沟通协商,力争好聚好散。
◆来源:平度融媒综合北京日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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