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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编谣言博眼球,王某被行政处罚!

复兴汉业 发表于 2024-8-6 10:24: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山东烟台
近期,按照“打击整治网络谣言”“清朗·优化网络环境”等专项行动部署要求,莱州公安依据依法严厉打击整治网络谣言。

案例背景:
2024年5月,张某到公安机关报警称:有人在村居微信群编造信息诽谤。莱州公安经过调查后发现王某为泄私愤,编造张某谣言及侮辱诽谤的信息在微信群内发布,影响恶劣。莱州公安依法对王某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分析:
通过微信、抖音、快手等网络平台,进行的任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均属于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浏览、转发超过一定数量或者造成重大影响的甚至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犯罪。

公安提醒: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广大网民应遵守法律法规,自觉规范网上言行,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否则,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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