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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好聚好散,勿要在网络上伤害

复兴汉业 发表于 2024-8-6 10:25: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山东烟台
近期,按照“打击整治网络谣言”“清朗·优化网络环境”等专项行动部署要求,莱州公安依据依法严厉打击整治网络谣言。

案例背景:
2024年6月,李某因不满前女友徐某某与其分手,多次向徐某某现任男友发送淫秽信息,侮辱、恐吓他人,干扰其正常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公安机关依法对李某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侮辱罪、诽谤罪】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警示教育:
网络不是“法律盲区”,网络空间也绝非“法外之地”,广大网民在网上发布信息、言论应遵守法律法规,捏造事实侮辱诽谤他人,损害他人人格、名誉的,公安机关将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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