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情况 2024年2月,李某因购买商品问题与受害人发生矛盾,为发泄心中不满情绪,企图报复受害人,李某为用手机拍摄受害人卖货视频,并配不实负面文字发布在网络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2024年2月,莱州市公安局对李某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
案例分析 李某因买卖问题与受害人产生矛盾,李某心存不满,在网络上发布负面言论侮辱受害人,侵犯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干扰受害人的日常生活,扰乱了网络和谐健康的生态,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莱州公安对李某依法处罚,体现了莱州公安坚决打击整治网络谣言和网络暴力,积极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公安机关提醒 网络空间是亿万网民共同的精神家园,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维护网络空间的清朗环境。广大网民要提高法律意识,知法守法,注意个人言行,共同营造一个健康、积极的网络环境。莱州公安将依法严厉打击网络谣言和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坚决筑牢网络空间防火墙,持续守护网络空间的清朗与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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