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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网络谣言不可取 传播风险自己担

复兴汉业 发表于 2024-9-2 15:50: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山东烟台
近期,按照“打击整治网络谣言”“清朗·优化网络环境”等专项行动部署要求,莱州公安依据依法严厉打击整治网络谣言。

案例背景:20244月,候某与曲某系工友关系,因工作问题发生纠纷,后曲某为泄私愤,编造有关候某的谣言发布在某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曲某被莱州市公安局依法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二)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三)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案例分析:不法人员曲某在网上肆意编造、发布谣言,侮辱、诽谤侯某声誉,严重影响候某正常生活,并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莱州公安机关依法打击整治网络谣言。

警示教育: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请广大市民在享受互联网带来便捷的同时,也要增强辨别是非的能力,提高法律意识,自觉抵制和举报不实信息,共同维护良好的网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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