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上莱州论坛

搜索

【以案释法】支持绿色网络 共创美好家园

复兴汉业 发表于 2024-9-2 15:54: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山东烟台
近期,按照“打击整治网络谣言”“清朗·优化网络环境”等专项行动部署要求,莱州公安依据依法严厉打击整治网络谣言。

案例背景:
20244月,宋某某与万某在市场相邻摊位摆摊时,因摊位问题发生纠纷,后发生打仗,双方为泄私愤,将现场视频掐头去尾,截取图片后,编造与事实不符的标题和评论后,发布在某平台和某群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宋某某和万某被莱州市公安局依法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二)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三)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案例分析:
不法人员宋某某和万某在网上肆意编造、发布谣言,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影响网络秩序,莱州公安机关依法打击处理。

警示教育: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更不是为一己私欲泄愤之地,公民在网络上的行为也受到法律约束,触犯法律的行为就必须接受法律的制裁。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全部回复0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联系客服 关注微信 下载APP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