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 2024年1月,张某某因受害人对其进行旷工处罚心存不满,与受害人理论无果后,编造受害人的负面不实信息发布于互联网上,损害受害人名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2024年1月,莱州市公安局对张某某依法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
案例分析 张某某因不满受害人对其进行旷工处罚,通过互联网发布侮辱受害人的相关言论,侵害受害人的人格尊严与心理健康,干扰受害人正常工作和生活,扰乱了网络正常健康秩序,莱州公安对张某某依法处罚,不仅打击了网络暴力违法行为,维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净化了网络生态环境,维护了网络秩序的健康有序运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网警提示 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给广大网民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便利,网络秩序的健康有序运行也需要广大网民共同维护。广大网民一定要增强法治意识,自觉抵制网络谣言和网络暴力行为。莱州公安将始终保持对网络谣言和网络暴力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坚决捍卫网络空间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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