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情况 2024年3月,毛某某因感情不合与受害人发生纠纷,毛某某为宣泄情绪多次通过社交软件发送侮辱性言论辱骂受害人,干扰受害人的正常生活。2024年3月,莱州市公安局对毛某某依法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
案例分析 毛某某因感情问题与受害人产生矛盾,毛某某为发泄心中的不满情绪,在网络上侮辱受害人,损害了受害人的人格尊严,干扰受害人的日常生活,破坏网络空间和谐稳定。莱州公安对毛某某依法处罚,有力净化了网络空间,切实维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莱州公安坚决打击整治网络谣言和网络暴力的态度和决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公安机关提醒 网络空间虽然是虚拟世界,但不是法外之地。广大网民要提高法律意识,知法守法,注意个人言行,共同营造一个健康、积极的网络环境。莱州公安将依法严厉打击网络谣言和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坚决筑牢网络空间防火墙,持续守护网络空间的清朗与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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