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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不信谣 不传谣 不造谣

复兴汉业 发表于 2024-9-20 15:23: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山东烟台
近期,按照“打击整治网络谣言”“清朗·优化网络环境”等专项行动部署要求,莱州公安依据依法严厉打击整治网络谣言。

案例背景:
20247月,刘某与刘某某因停车位问题产生纠纷,刘某某为泄私愤,在某平台和某群内,肆意编造、发布用以侮辱、诽谤刘某的谣言,并配上刘某的照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刘某某被莱州市公安局依法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二)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三)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案例分析:
不法人员刘某某,为泄私愤,肆意编造、发布谣言信息,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和网络空间秩序,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警示教育: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公民在网络上的行为也受到法律约束,触犯法律的行为就必须接受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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