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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打击网络谣言 对“造谣”坚决说“不!”

复兴汉业 发表于 2024-9-23 15:44: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山东烟台
案例介绍
近日,网民宋某为吸引眼球,博取关注,在某平台上发布警察抓人视频并定位在莱州,因视频内容不详,导致网民误解,引发关注,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经核实,事件发生地非本地,公安机关依法对该网民作出行政处罚,并责令其删除不实谣言信息。

案例分析
宋某为查清事件地点和事实,便将事件发生地标注为莱州,引起网民关注,扰乱了网络正常健康秩序,造成了网民误解。最终被公安机关责令删除不实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网警提示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言论自由也需谨言慎行,作为一名合法网民,要文明上网、理性发言,做到不信谣、不造谣、不传谣。对于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任意歪曲事实、故意散布不实信息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警方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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