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入莱、房屋租赁,用工单位和房东,必须依法及时报备,
不申报居住登记=处罚,未按时报送或告知居住登记=处罚
处罚案例
11月11日,莱州市公安局文昌派出所发现某服务场所存在未组织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情况,根据《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对负责人王某给予罚款贰仟元的行政处罚。同时,根据《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在某服务场所工作的4名未申报居住登记的流动人口,下达责令限期改正处罚决定。
普法小课堂
《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流动人口未申报居住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未登记、报告流动人口居住或者终止居住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用人单位未组织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或者与流动人口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未报告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组织流动人口及时申报居住登记,是用工单位应尽的义务也是保障务工人员、用工单位权益的必要环节,积极做好流动人员、出租房屋登记管理工作事关社会治安大局稳定,不如实申报的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内容来源:莱州公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