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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以为戒!莱州已有人被拘留

坠入黑暗 发表于 2025-1-25 14:08: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山东
春节临近
烟花爆竹销售进入旺季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
未经许可
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
都属违法

非法买卖烟花爆竹
春节来临,为切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广大人民群众欢度平安、祥和、文明的新春佳节,莱州市公安局严厉打击非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近日,龚某在未取得相关资质、许可的情况下,非法买卖“泥锅子”炮仗,被莱州市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
微信截图_20250125135636.png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条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条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警方提醒
非法销售的危害性
非法购销的烟花爆竹,未经有关部门依法审查或办理购销等手续而直接进入市场,在经营成本上较为低廉且缺乏严格的管理,质量无法得到保证,极易引发安全事故。

非法运输、储存的危害性
非法运输、储存烟花爆竹不但违法,而且存在极大安全隐患。一旦在运输、储存过程中发生挤压、碰撞,摩擦产生静电火花极易引起爆炸和爆燃事件。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未取得相关许可证的情况下,均不得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请广大商户和市民朋友
自觉遵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和禁燃禁放相关规定
携手筑牢安全防线
共度平安祥和春节
来源:莱州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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