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网络诈骗提供信用卡支付结算当“工具人”?
蝇头小利
不是生财之道
而是“帮信罪”!
心存侥幸
实则已迈进犯罪的深渊
基本案情
5月14日下午,莱州市公安局三山岛海岸派出所获取线索:辖区某银行有人涉嫌为电信诈骗人员取钱。接警后,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调查,并将嫌疑人刘某、汪某夫妇当场抓获,现场扣押涉诈现金8万元。经审,刘某、汪某夫妇为牟取不法利益,在明知诈骗人员利用自己的银行卡进行诈骗活动,仍用自己的银行卡帮助诈骗人员进行收款并转汇,导致他人被骗。当日,刘某、汪某被莱州市公安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5月20日上午,被骗的韩先生从外省赶到派出所,并赠送“慧眼识骗局•赤心保民安”的锦旗以表达感谢之情。
“高价出租、出售银行卡、电话卡
躺着就能赚大钱”
“有一种高薪兼职
动动手指、刷刷流水
就能轻松挣外快”
遇到说这样话的人
一定要提高警惕
小心成为电诈工具人!
什么是“两卡”和帮信罪?所谓“两卡”是指手机卡、银行卡。
而非法出租、出售、购买“两卡”用于犯罪活动或者被他人用于犯罪,情节严重的构成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罪,即通常所说的“帮信罪 ”。
除了广为人知的出售、租借银行卡用于跑分洗钱以外,电话卡以及电话卡关联的互联网账号用于电诈违法犯罪的活动更为隐蔽,带来的法律后果却更为直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来源:莱州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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