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微利企业管理由“审批”改“备案” 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让更多“小微企业”享受优惠政策。为将税收政策落实得更到位(快捷),税务机关对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由原来的审批方式,改为备案方式。
此前税务机关对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采取审批管理方式,即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时,需提前向税务机关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享受优惠政策。
市国税局所得税科科长李红春:“小型微利企业现已由此前的审批方式改为备案方式。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时,可以根据政策自己计算享受优惠。到年度终了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时,同时将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即可。”
若是小型微利企业由于各种原因未享受减免税,并不意味着减免税主体权力消失。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没有享受优惠的,在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时,税务机关将根据企业申报的情况,提醒企业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小型微利企业应按税务机关的要求,补充报送规定的资料,就可享受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后,仅在年度申报时进行一次性备案即可。备案的资料,只有一份《小型微利企业备案表》。”市国税局所得税科科长李红春说道。 (各小型微利企业主注意维护自己微薄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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