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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事关莱州高铁开通运营!

住房 发表于 2024-8-9 11:11: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山东
关于保障潍烟高铁开通运营安全的通告


为切实维护潍烟高铁沿线治安秩序,净化安全环境,确保铁路运输和沿线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潍烟高铁是电气化铁路,电压高达2.75万伏,线路实行全封闭。沿线群众要增强爱路护路和自我保护意识,不得损坏、攀爬和翻越铁路防护栅栏,不得进入铁路防护栅栏内。

二、潍烟高铁线路两侧设立安全保护区。距离分别为:城市市区10米;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12米;村镇居民居住区15米;其他地区20米。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从事下列活动:1.烧荒点火、放养牲畜;2.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3.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堆放弃土以及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4.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对违反规定的,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四、严禁在潍烟高铁线路上摆放障碍物,严禁击打列车或向铁路抛掷异物,严禁在铁路附近放风筝、气球、无人机、孔明灯等,严禁往铁路高压线上抛扔杂物。对违反规定的,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五、严禁破坏潍烟高铁线路、站台、路基、护坡、排水沟、防护栅栏以及铁道信号、通信、供电等设施设备。对违反规定的,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六、严禁盗窃、损坏、移动潍烟高铁防护网外的铁路设施设备,不得攀爬、触碰、倚靠物品、拴绑牲畜,防止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或影响铁路运输安全。违反规定造成事故的,责任自负;造成影响或导致安全事故、中断铁路运输的,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七、潍烟高铁用地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违法施工、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违法经营。对违反规定的,公安机关和铁路用地管理机构有权制止,并可提请当地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清理整治。

八、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或者临时堆放、悬挂物品,架设或者埋置电力、通信线路电缆、管道设施、穿凿通过铁路路基的地下坑道,应当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签订安全保护协议,并由铁路运输企业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

九、潍烟高铁沿线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加强保障铁路安全教育,协调和处理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事项,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

十、维护铁路运输安全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潍烟高铁沿线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爱路护路,积极同破坏铁路的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对举报和制止违法行为的公民,公安机关和护路部门予以保护,并视情节给予奖励。

莱州市铁路护路联防办公室
莱州市公安局
二○二四年八月
内容来源:莱州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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